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职责。
(六)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职责。
(七)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八)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九)加强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市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