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参与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建议;拟订贯彻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并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构建和谐宗教场所,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