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基金办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跟踪,项目结题2年内,项目负责人均应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办对省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办署名举报。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基金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基金办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止项目或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五)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七)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基金办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