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项目的企业已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机制完善,财务信息真实,在同行业、同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有一定融资能力、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引导我市新型工业产业化。
(三)项目本身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具有明显的高成长性、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项目承担企业资信高,运作机制灵活,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第四章 营运和管理
第七条 产业投资资金的投资或使用方式
(一)产业投资资金以注入资本的方式实行股权投资。投资比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企业(项目)注册资本的10%-30%。注入资本可为货币、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方式。
(二)产业投资资金委托银行借给企业(项目)。单项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投资资金的收益
(一)股权投资享有同股同权同酬权益,实行按股分红。
(二)委托银行借出的产业投资资金按季收取利息,利率原则上等于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产业投资资金的退出
(一)股权投资可在企业(项目)建成后3-5年内退出。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依法采取上市、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项目)法人可优先回购。
(二)委托银行借出的产业投资资金期限一般为一年,诚实守信,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项目)向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近三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二)投资资金管理公司邀请相关部门(或园区)进行汇审,共同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