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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组织投资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后的企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效益综合评估。
  (四)投资资金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相关副市长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根据拟投入企业(项目)的投资方向、行业性质等,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行业技术专家(顾问)。
  (二)法律顾问。
  (三)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济委、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人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资金不得投向用于下列项目:
  (一)国家禁止的产业和行业。
  (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
  (四)体育、文化、政府公益设施等建设。
  (五)投资评审小组否决的其他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资金委托银行借给企业(项目),该企业(项目)必须提供足值等额的实物资产作抵押担保或提供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信用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投资风险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产业投资资金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被投资企业(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国资、财政、审计、遂宁发展公司、市级相关部门和园区应监督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做好企业(项目)投资资金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做好投资收益或利息的收缴、股权转让和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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