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价电〔2010〕111号)
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我们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价电〔2008〕155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并在湖南省享受脱硫电价的省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跨省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
第四条 设计建设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所采用的脱硫工艺和脱硫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并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 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应配置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的两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和一套混合烟道上的环保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其中企业管理的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的两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必须符合《
计量法》有关规定,并由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环保部门管理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须符合《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