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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256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中卫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局辅警人员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辅警人员在公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范围内制定招录辅警人员计划,按照自愿报名、公开招录的办法,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后择优招录。

  第四条 辅警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参加过邪教、帮会等不良社会组织;

  (三)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四)高中以上文化、30岁以下(已经在岗的可放宽至35岁),身体条件符合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基本标准。

  第五条 新录用辅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认定合格的,由市公安局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不服从轮岗决定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辅警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确定、按月计发,待遇参照新录入正式民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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