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六条 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踏勘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4、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五)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第八条 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和踏勘人员签字确认。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的地貌现状。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与所提供的申领施工许可材料一致,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工程现场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