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
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抗洪抢险救灾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支持受灾地区加快恢复重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积极调整和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布局,满足灾区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需要。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事后从上级预留用地指标中调剂补充。
三、对灾后恢复重建实行先行用地。凡属于灾后重建的居民个人建房、城镇村居民点、道路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四、实行行政划拨供地支持政策。凡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依据《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五、实行协议出让供地支持政策。凡属于因灾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等经营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至少3日,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