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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

  供热计量改革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建筑节能,促进供热和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同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自2010年采暖季开始,全省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用两年时间,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原则上暂按30%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调整。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成本、经营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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