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实施按用热量收费,新竣工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2010年采暖季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要加强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切实将按用热量收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房屋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机构不得认定为合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供热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工程验收时,应由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单位参与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屋销售时,必须出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建成、进行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相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按期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城市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2010年底前完成省上下达各地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各地应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与区域环境改造统筹考虑,同步综合改造。在充分发挥国家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四)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型式生产和销售供热计量器具的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进行依法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检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