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六政办[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财资〔2009〕1304号)、《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补充通知》(财资函〔2009〕1094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的单位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对现有资产使用情况先进行全面清查,清查截止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经2007年资产清查核实无误的2006年以前的资产可以自然过渡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是2007年及其以后的资产清查;经2007年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尚未解决以及至今尚未建立固定资产账的单位,应结合本次资产清查查清核实,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账,做到账实相符。资产清查应结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不得漏项缺项。
(二)经清查,存在盘盈、盘亏的资产,根据《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国资〔2007〕127号)规定,应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复的盘盈、盘亏资产,应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和处理。对于盘盈、盘亏资产价值原件缺失需要评估鉴定或取证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或数额较大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鉴证、确认。
(三)经核实无误的资产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
(四)经清理、核实的资产,在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前,应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对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