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10]1651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各项工作内容,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不留死角,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真实准确。
附件: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个、件、万元
项 目
类 别
| 自查情况 | 重点检查情况 | 已处理
案件数 | 经济制裁金额 |
已自查
单位数 | 违规收
费件数 | 违规
收费
金额 | 已检查
单位数 | 查出 | | 退还 | 没收 | 罚款 | 合计 |
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