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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监系统开展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10]1651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各项工作内容,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不留死角,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真实准确。
  附件: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个、件、万元


  项 目

类 别

自查情况重点检查情况已处理
  案件数
经济制裁金额
已自查
  单位数
违规收
  费件数 
违规
  收费
  金额 
已检查
  单位数
查出 退还没收罚款合计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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