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2号)要求,我厅决定于8月5日至20日我省统一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市县要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尽快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人大或地方政府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二)强化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利。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
(三)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公务员招录的体检工作。各市县在招录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