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将收集到的证据资料如实填写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上。提取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文件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调查、询问、勘验以及实施其他监督检查措施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日期。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价格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通报检查情况,包括初步认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理由、证据,并交换意见。通报情况及当事人意见应记入笔录。认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理由、证据应记入《检查登记表》。
第十一条 对被检查的当事人,如检查结果遗漏共性问题或有其他新情况出现,经预审会批准,可组织对该被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组主要对被查单位遗漏共性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对被检查的当事人,如在检查后出现较多价格投诉举报或其他负面反映,经内审会批准,可组织对该被查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组主要对价格投诉举报或其他负面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第二章 案件审理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检查中期、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前召开预审会。预审会由价格检查局局长主持,也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内审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省局有关处室人员参加。预审会按《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价格违法案件内部审理工作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点对疑难政策问题、被查单位实际情况及诉求等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预审会对案件进行预审后,对符合《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价格违法案件内部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案件,提请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案件内部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五条 内审会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内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审会按《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价格违法案件内部审理工作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点对价格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案件定性、执法程序、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