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案卷的整理、立卷、装订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编排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须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进行组卷。经案件审理和综合管理科室审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卷宗移交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案件承办人重新整理。
档案管理员每季度要对各科室的案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归档案卷。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科室及档案管理员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价格执法案卷的保管、保密、移交和到期销毁等工作。
第五章 价格执法廉政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照集中、统一、服从的要求,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提高价格执法队伍的行政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价格执法人员在价格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禁令:
(一)严禁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
(二)严禁无合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三)严禁泄露未公开的案情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四)严禁索要、收受检查对象的钱物;
(五)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六)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第三十三条 价格执法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六项禁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预审会、内审会、案审会成员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