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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水质标准》Ⅲ类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5.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省市相关规定或目标责任要求。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7.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

  8.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五、公共场所卫生

  1.公共场所监督机构建制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公共场所监督工作。
  2.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规范,证照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操作规范。“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采光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市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饮水污染事故。

  2.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次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要求。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有卫生许可批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水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检测报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均有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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