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确定汉中、安康、商洛、延安、宝鸡、铜川、榆林等市属地质灾害较严重市。地质灾害较严重县(市、区)和乡(镇)分别由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确定。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主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地震局、省旅游局、陕西保监局、省扶贫办、省应急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西安铁路局、西延铁路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厅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省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