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广电部门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安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灾区药品、食品检疫检验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旅游部门负责灾区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保监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灾区抢险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铁路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的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民航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送。
2.3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应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设区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监测预报预警
(1)监测与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