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省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3)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省级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4)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