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空间数据库,配备数据库服务器,存储基础信息、地理信息、事件信息、模型、知识、案例和文档等数据,并通过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获取分布在各设区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中的有关数据,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和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提供应急数据。
(4)移动应急平台
建立野外现场音视频采集、现场通信和指挥调度等应急处置需要的移动应急平台,配备应急指挥车、无人驾驶直升监测飞机及通讯设备,实现与国土资源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或滑坡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水文地质、地质工程、计算机专业知识,且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
5.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6 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
6.1 预案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设区市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各设区市的应急演练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3 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省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