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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七、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

  八、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业务工作能力。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工作建议。要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事项,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九、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其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必要时提出质询、询问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要帮助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依法纠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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