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10年6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8月16日
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
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八条 每年3月5日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