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
(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
(六)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第二十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在帮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文明创建、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突发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者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