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服药、复诊和护理。
(十一)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提供健康指导。
(十二)完成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十三)做好本村爱国卫生检查和指导服务,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
(十四)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三、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完成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照辖区内每常住人口不低于8元的标准给予考核补助。补助标准今后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作相应调整。
四、经费来源
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资金,由区县在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五、拨付程序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原则,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经费的70%部分,根据工作进度,按月预拨,以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余下的30%部分,通过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下拨。
六、工作考核
各区县卫生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制定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并建立由卫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实施本辖区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的拨付依据。对经考核,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对区县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二)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贪污、拖欠、截留补助经费。
(三)各区县不得擅自调整补助的对象和标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资料档案齐全、管理科学有序,确保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