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工程的扶持和投入。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城镇主流数字电影院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用财政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工程。省财政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城镇主流数字电影院建设,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四)加大对数字影院建设规划、土地、财税的支持力度。加快影院建设速度,扩大建设规模,全面实现城镇电影院放映数字化,完成“十二五”影院建设目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数字影院项目的立项要从当地经济社会的总体规划考虑,优先安排,重点推进,给予政策扶持。设区市城市数字影院建设规模鼓励一院多厅(6厅以上),县级城市影院规模可适当减少(3厅以上)。鼓励社会各界、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城镇数字影院。各地要对数字影院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根据
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5号)要求,继续执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用于加强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和促进国产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完善管理措施,落实对新建数字影院3年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对城市影院安装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扶持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各项优惠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备案、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