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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出租)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村委会、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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