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 君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
(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