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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支持灾区恢复渔业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支持灾区恢复渔业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闽海渔〔2010〕23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的各项部署,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恢复灾区渔业生产,7月2日,我厅在三明沙县召开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支持灾区恢复渔业生产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前一阶段全力抗灾救灾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做好受灾地区恢复渔业生产作为当前突出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做细做实做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的正常秩序,确保全年渔业生产不减产、不减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七月十日

  支持灾区恢复渔业生产工作措施

  今年“6·13”特大洪灾,渔业受灾损失惨重,特别是内陆淡水渔业灾情之重前所未有。当前,正处于灾后恢复生产的关键阶段,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生产的各项部署,在最短的时间内支持帮助灾区恢复渔业生产,我厅特制定《支持灾区恢复渔业生产工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恢复灾后渔业生产工作思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恢复灾后渔业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修复损毁生产设施、补放苗种等恢复灾后生产的重点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要按照“养殖损失捕捞补、灾情损失管理补、池塘损失湖库补、家鱼损失名特补、渔业损失三产补”的思路,千方百计地帮助渔民做好增收工作,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恢复灾后渔业生产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高效有序、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恢复灾后渔业生产的领导机制,研究制定恢复生产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组织动员渔业系统广大干部和技术人员,恪尽职守,全力以赴,高效运作,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每个受灾点,确保受灾地区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三、支持灾区恢复渔业生产设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群众,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恢复受损的水产苗种场、工厂化养殖设施、水产养殖池塘等渔业生产设施。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重灾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厅下达的第一批救灾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受灾较重的养殖企业、养殖大户。为支持灾区建设高标准水产养殖池塘,省厅将对2010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改造项目向灾区倾斜,一类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改造补助1600元/亩以内,二类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改造补助800元/亩以内;允许灾区适当调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改造项目计划,增加一类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改造的比例,并适当延长验收期限;对列入2010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的单位或养殖户,凡愿意重新修复的,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厅,省厅将按标准预先下达50%的补助资金,支持受灾户修复重建标准化池塘。其余补助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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