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召开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区县、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级“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0年10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