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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苏府〔2010〕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优势,促进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参保条件的人群,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简称中小学生)。
  (四)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简称少儿)。
  (五)本市市区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简称大学生)。
  (六)根据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七)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简称失业人员)。
  (八)符合《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府〔2008〕96号)规定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简称“三线人员”)。
  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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