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黔教办〔2010〕285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组织制定了《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2010年4月以教育部令第29号令颁发(省教育厅办公室以黔教办〔2010〕209号转发该文件),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
《办法》的贯彻实施,近日教育部召开了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培训会,根据教育部会议要求,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以下要求,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高等院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进一步加大高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高校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校要认真按照
《办法》有关要求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黔教办〔2010〕209号)精神,做好高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校长领导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并将领导小组名单于8月15前报省教育厅。
三、各高校要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