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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新出[2010]12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综  合

第一节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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