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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或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新闻报刊

第一节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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