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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该记者站。

  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图书、音像制品出版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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