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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互联网、电子出版物出版

第一节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印刷复制

第一节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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