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复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市场发行

第一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