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市领导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评估
2010年8月19日至9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及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
1、完善《指导标准》及公开、监督检查、培训等情况;
2、完善裁量基准、先例、说明理由、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处罚决定备案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3、各部门与区县(市)同步实施情况;
4、行政执法文书中体现裁量基准情况。
(二)评估标准
1、认真并及时梳理行政处罚依据,项目条款清晰准确;
2、制定修改《指导标准》符合程序规定;
3、切实建立“先例”和“说明理由”制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文书、调查报告、集体讨论笔录等文书中体现说明理由制度、裁量基准制度;
4、案卷评查、重大处罚决定备案、监督检查、执法公示等制度体现规范自由裁量权内容。
二、评估情况报送
评估结束后,请将评估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内容:
(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特点,基本经验和成效、制度和机制建设及典型经验等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三)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三、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行政效率原则,切实行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规范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全市依法行政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