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主动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日内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拒不补办手续的;因未组织验收导致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返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返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质量恶化或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返修,造成房屋质量严重恶化或造成业主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抗震设防管理
第一节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以上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市政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六、《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七、《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