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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的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能受理的举报投诉,对来访、来电的举报投诉人应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信函、网络、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等有明确的联系方式的应以相应方式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内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其原因和理由,并做好记录。

  (三)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认真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详细如实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对不宜或不能妥善保管的物品应书面客观记录物品情况,必要时可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退回举报投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各类举报投诉应按时间先后,统一编顺序号。对受理的举报投诉须按照“长+药受+[年份]+序号”的格式统一编号。

  (五)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执法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工作负责,并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举报投诉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在24小时内)交稽查支队负责人审批确定调查处理人员。

  (六)举报投诉同一违法事实的应分别受理,合并处理。

  (七)对非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负责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对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投诉。

  (八)对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但举报投诉人坚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的,应予以受理,不得拒绝,但可以移交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也可视情况直接调查处理,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应在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九)本制度规定所指移送指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交举报投诉;所指移交指在管辖权范围内交相应部门处理。移送、移交举报投诉应办理相关书面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样品的处理:

  (一)对来访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可以由执法人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请样品提供人签名。

  (二)对来访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不宜保存或不能检验、无检验价值的,应说明理由,退回来访举报投诉人,作书面记录后由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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