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中央和省属在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