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对中央、省属在眉企业及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应由区、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批复。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培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