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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政务公开、人事、劳资、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议案、信访、绩效管理、党组日常事务、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对外交流和合作;承担市级安全专家组工作。

  (二)法规宣传教育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重大政策和文件,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三)综合监督科。

  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烟草、商贸等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交通、建筑、水利、林业、旅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加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承办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矿山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煤矿救护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护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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