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培训。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加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行政许可科。
承办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颁证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
(八)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协调全市安监系统的执法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机关党务、行政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从原市经济委员会“连人带编”划转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分工。市安监局负责作用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