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卫生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卫生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政务公开、资产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史志编撰、计划生育、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卫生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卫生系统和直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安排和组织重要会议及外事接待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有关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外事工作;制定和指导实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二)农村卫生管理科。
拟订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参与规划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及人员培训工作。
(三)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承担法定重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协助规划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技术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社区卫生科。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制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医疗市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采供血等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卫生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重大卫生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