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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眉山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做好相关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级以上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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