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鄂建[2010]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门、宜城市规划局:
现将《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及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中所列接收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拓宽和缩减,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