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并按要求填写。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
文字材料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厅监制的卷盒。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一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规定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扛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