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第四章 审 查

  第九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草案文本后,应当将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相关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本的具体内容、文件格式等进行规范性审查,并报分管厅长、厅长审核同意后,适时列入厅长办公会议议题提请审议。

第五章 决 定

  第十一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由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经分管厅长审核报厅长签发。

第六章 公 布

  第十二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以“鄂建设规”字序列文号发布,如“鄂建设规[2010]X号”。其名称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则”、“规程”、“意见”等。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冠以“实施”一词。亟待制定施行而又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加“暂行”、“试行”等词语。
  第十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印刷、校稿、装订由起草机构负责,发送、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按规程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的,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本规程重新公布实施。

第七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