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注水肉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鸡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畜禽产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
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要求,会同公安、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认真开展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质量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静养待宰、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